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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包容开放心态面对 慈善事业新事物
来源:公益时报时间:2014-12-23 08:00:00将文字分享至:
11月27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做出了系统安排。这是我国慈善领域第一个以国务院名义印发的规范性、纲领性文件。
《意见》发布后,迅速成为公益圈热议话题,社会各界纷纷就《意见》对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展开讨论。本报编辑部通过采访、整理,将这些意见为读者朋友们一一呈现,力图多角度展现《意见》为公益慈善事业带来的影响。
12月19日,民政部召开全国民政系统视频会议贯彻落实《意见》,部署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各项举措。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李立国特别指出,慈善事业发展日新月异,慈善活动形式层出不穷,慈善事业与产业、金融和技术结合越来越紧密。贯彻落实《意见》要注重改革创新,必须坚持与时俱进,运用新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加强协调配合,凝聚各方力量,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并以包容开放的心态面对慈善事业发展中的新事物,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及时总结经验和完善政策。
李立国在视频会议上的讲话中阐明了学习贯彻《意见》的重大意义,明确了领会、把握《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对民政部门全力抓好《意见》贯彻落实,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出了4个方面的要求。
李立国指出,学习贯彻《意见》,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是慈善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慈善事业法治化的应有之义。
李立国强调,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和把握《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一是要深入领会围绕扶贫济困、衔接社会救助工作提出的慈善事业发展总体要求。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始终是我国慈善事业的核心任务。《意见》明确提出,要努力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明确提出,要突出扶贫济困、坚持改革创新、确保公开透明、强化规范管理等4条原则;明确提出,到2020年要实现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为我们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思想和行动指南。
二是要深入领会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的扶持措施。当前,社会捐赠总量和参加志愿服务人数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慈善事业发展大有潜力。《意见》将全面发动社会各界参与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摆在突出位置,并从实施主体、参与方式、信息对接、税收优惠、社会支持等5个方面明确了一系列支持措施。在实施主体方面,明确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宗教场所、城乡社区以及家庭、个人的角色和作用。在参与方式方面,既大力提倡传统的捐款捐物、志愿服务,又鼓励探索近年来出现的股权捐赠、专利捐赠、慈善信托等新形式。在信息对接方面,提出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之间的对接机制,实现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之间的密切协作,共同帮扶困难群众。在税收优惠方面,提出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完善慈善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法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等措施。在社会支持方面,鼓励社会各界特别是市场主体为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提供资金、场所和服务等支持。这一系列扶持措施,为越来越多的组织、机构和个人加入到行善行列提供了强大动力。
三是深入领会培育和规范慈善组织、打造慈善事业发展中坚力量的明确要求。慈善组织发挥着筹集和分配慈善资源、提供慈善服务的重要作用,是现代慈善事业的运作主体。《意见》坚持培育与规范并重,根据慈善事业发展需要,针对慈善组织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在培育方面,指出要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组织,探索培育网络慈善,并通过公益创投、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支持。在规范方面,首先是加强慈善组织自我管理,对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制度和管理成本支出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其次是规范募捐行为,明确具备公募资格的组织和不具备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机构、个人的权限和行为方式,对网络募捐等新型劝募方式也予以规范;第三是规范款物使用,对慈善组织如何使用募得款物提出严格要求;最后是要求慈善组织做好信息公开,从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途径等3个方面分别予以规定。这些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为慈善组织发展壮大、规范透明运行提供了有力保证。
四是深入领会确保慈善事业朝正确方向健康发展的监管举措。监管工作一直是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亟待加强。《意见》提出,要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慈善事业综合监管体系,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慈善事业朝正确方向健康发展。在行政监管方面,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慈善监管信息公开等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财政、税务和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行业自律方面,要推动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逐步开展慈善组织第三方评估。在社会监督方面,要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的使用进行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社会反映强烈的违规募捐、违约使用捐赠款物、拒绝公开信息、假借慈善名义开展违法活动、恶意诽谤慈善组织等行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敷衍塞责等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这些监管措施安排,为形成健康有序的慈善生态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是深入领会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慈善事业发展合力的长效机制。开创慈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新局面,必须在健全长效机制方面下功夫。《意见》从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完善表彰奖励制度、完善人才培养政策、加大慈善工作宣传等4个方面提出了多项措施。在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方面,提出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在完善表彰奖励制度方面,提出继续组织实施“中华慈善奖”,建立各省(区、市)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完善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志愿者回馈和嘉许制度。在完善人才培养政策方面,提出加快各类慈善人才培养,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在加大慈善工作宣传方面,提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各类慈行善举宣传,推动慈善文化广泛传播。为确保《意见》能够落地,《意见》还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措施。这些长效性举措,为形成推动工作的整体合力、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