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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慈善信托发展报告

来源:时间:2017-03-09 15:11:30将文字分享至:

2016年是“慈善信托元年”,随着9月1日《慈善法》的正式实施,慈善信托项目纷纷应声落地。

 

2月14日,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的《2016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下称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共有18家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成功备案了22单慈善信托产品,初始规模0.85亿元,合同金额规模30.85亿元,涉及教育、扶贫、留守儿童等多个慈善公益领域。

 

信托公司成主力军

 

《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由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担任。从2016年的22单慈善信托案例来看,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有19单,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有1单,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共同担任受托人的有2单。由此观之,当前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以信托公司为主,主要与信托公司在信托受托管理、信托财产保值增值及信托交易结构设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积累有关。

 

同时,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积极开展合作。在2016年22单备案的慈善信托中,有17单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在不同维度和方式上进行了合作。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二者各有所长。慈善组织的资金募集能力尤其是向公司捐赠人的慈善募资能力较强,同时也具有丰富的项目实施经验。而信托公司则在受托管理、信托运营以及慈善财产投资管理方面更有经验。无论采取何种交易结构,都可以进行合作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促使我国慈善事业向更透明、更高效、更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这22单慈善信托的范围广泛。其中促进科教文卫事业发展的慈善信托数量最多,有7单;扶贫济困的有4单;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安抚的有4单;防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有3单,实现综合慈善目的有4单。

 

从规模来看,22单慈善信托中,合同规模一百万元以下的有8单,超过一百元以上但低于一千万元的有9单,一千万以上的有5单。不同规模档次中均有多单慈善信托落地,反映出慈善信托具有灵活、高效的特点,可以满足不同委托人个性化的慈善需求。

 

目前,慈善信托备案地以东部和西部居多。从备案地来看,2016年全国共有12个省市开展了慈善信托备案工作。按照东中部区域划分,备案数量分别为14单、2单、6单。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备案的慈善信托数量相对较多,中部地区备案数量相对较少,主要原因是我国东部地区慈善资源丰富,而西部地区对慈善资源的需求较多。

 

税收优惠问题亟待解决

 

在《慈善法》的推动及相关政策的指导下,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先行先试,成功备案了二十余单慈善信托。对此,慈善信托委员会研究组组长和晋予表示,在解决慈善信托可操作性问题后,落实慈善信托优惠政策、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已经成为慈善信托参与者最迫切的需求。

 

税收优惠是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但目前慈善信托仍未有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受托人不能直接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开具可以抵税的捐赠票据。

 

税收优惠的缺失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慈善信托的业务模式。在实践中,为实现委托人的税收优惠要求,受托人需要与慈善组织合作,发挥其可开具捐赠票据的功能。在慈善信托的信托关系之外,还嫁接了“捐赠”或“项目执行”等环节。慈善信托作为项目执行人,信托利益分配时首先进入特定的慈善组织账户,然后再分配给不特定的受益人,也引起慈善信托受益人不特定性的争议。因此,当前慈善信托交易结构的创新不仅增加了交易成本、拉长了监管链条,也衍生了不必要的风险。

 

鉴于此,报告建议,制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迫在眉睫。首先,在慈善信托设立环节解决委托人的纳税抵扣问题。在具体操作中,可赋予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捐赠票据开票资格,在慈善信托备案后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开具可抵扣的捐赠票据;或者由委托人凭备案的信托文件,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抵扣。

 

报告还指出,应明确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随着公众拥有财务规模和财产类型的不断增加,以非货币性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的需求在不断提升。但是慈善信托尚未被纳入以非交易过户进行财产登记的情形中,非交易过户政策的缺失大大限制了公众以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的需求。报告建议,慈善信托主管部门与财产登记主管部门协商,将以非货币财产设立信托比照慈善捐赠,实现慈善信托财产的非交易过户。

 

此外,报告还建议在行业层面制定受托人开展慈善信托的具体行业规范,信托公司要为慈善信托建立单独的业务操作指引。对于慈善组织而言,要建立慈善信托相关制度。未来,随着慈善信托政策的不断完善,开展慈善信托业务的机构将显著增加,慈善信托的规模和数量将稳步增长,财产来源也将趋于多样化。

 

来源:第一财经 张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