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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互联网慈善闹剧”带来的思考

来源:第一财经时间:2017-01-04 10:03:33将文字分享至:

近来,“罗一笑事件”的剧情不断更新,从集体爱心爆棚到控诉“带血的营销”到对罗尔的道德怀疑和指责。这场“互联网慈善闹剧”也让人惊醒,慈善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并显示出野蛮生长之势。

 

目前,中国的互联网用户已达9.8亿。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互联网上的一个节点。除了购物、学习、社交,普通人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为需要帮助的人献出爱心。但 “罗一笑事件”却让我们看到了慈善在互联网这个平台上的失控。

 

今年9月1日,我国首部《慈善法》正式施行。互联网慈善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

 

《慈善法》明确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罗尔本人在《我承认,我被钱砸晕了头》一文中说到,因为“不想去抢占有限的公益资源”、所以他放弃了募捐,选择了由朋友公司有条件救助这种方式。但实际上,通过微信的赞赏功能,罗尔获得了超过200万元的“捐款”。罗尔的行为是否可以只理解为个人求助而不受《慈善法》管理呢?

 

《慈善法》中的慈善募捐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法律并未区分个人求助和慈善募捐,但强调募捐的资质问题。罗尔本人及其合作的营销账号不具备募捐资质,从实际的行为和效果来看,仍可以看作是广义的募捐,应该受到《慈善法》的监管。

 

根据《慈善法》第一百零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按照罗尔实际的“拥有三套房”生活状态,其在文章重披露的自己的经济状况显然与实际不符。

 

但法律和监管对类似罗尔这样的信息缺失、隐瞒却缺少问责机制。

 

11月22~23日,第八届“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论坛”在上海举行,众多非公募基金业内人士聚集在一起商讨中国慈善发展的未来,其中互联网慈善成为重要的讨论内容。

 

首先,值得肯定的是互联网为慈善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

 

上海交通第三部门研究中心主任徐家良在会议上表示,互联网出现让慈善超越了时空,把原来面对面的熟人之间的帮助扩展到互联网上不熟悉的人之间。这是技术上的革命所带来的人类行为的全面变化。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的副局长刘振国总结了互联网慈善有三种功能:第一,互联网能够增加慈善的参与性。互联网慈善基本上可以做到人人慈善,改变目前中国的慈善主要是机构慈善,捐款中百分之七八十来自企业捐款的现状。第二,信息公开。《慈善法》专门对信息公开进行了规范。互联网众筹求助平台不但需要把受助者个人信息公开,也要求提供医院的诊断和病例,同时要担保真实性。第三,问责。我们可以通过互联网建立一整套的问责体系。

 

但随着互联网这扇大门的打开,这三种功能在实践中却不乏漏洞。

 

首先,平台混乱,责任不清,特别是事先审查和事后监管的程序。微信可以通过赞赏筹款,但微信到底有没有作为筹款平台的资质呢?轻松筹等可以公开筹款的平台大多只提供众筹平台,既不承担对实质事项的严格审查责任,也不管事中事后监管。

 

其次,商业利益泛滥。众多互联网众筹机构在提供众筹平台时要收取一定的平台费。据齐鲁晚报今年5月报道,一位患脑瘤4岁女童通过众筹平台募集到9万多善款,但却要被扣除2%的平台费。如此高的平台费让公益在商业利益面前黯然失色,平台担负的责任与获得的利益也明显不相符,“轻松筹”变成了平台的“轻松赚”。

 

再次,募捐与个人求助界限模糊,法律适用范围不清晰。从“罗一笑事件”的灰色属性,让人看到普通人在互联网进行慈善捐助时的巨大漏洞。个人是否可以在互联网上为自己求助、募捐?个人求助是否应该受《慈善法》以及相关法律约束?平台监管、信息公开与法律事后问责是否都已到位?

 

互联网让世界变得越来越平,也为慈善提供了更加平等和广阔的空间。但伴随着自由而来的野蛮生长和监管缺失,却不容忽视。个体如何利用正规、有效的平台合法、合规、合理地寻求社会帮助,是慈善在互联网时代亟需解决的问题。

 

互联网时代的慈善集爱心、道德、商业、法律为一身,但归根到底,慈善最根本的是人性的关爱,人性的关爱在互联网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了,有或者没有互联网也是存在的。互联网担负的使命应该是帮助我们打破时间、地域、文化、语言的障碍,让人性的关爱可以传达到更远的地方。

 

对于罗尔事件,如果舆论止于鞭挞就太可惜了,如何由平台入手从制度上规范,让商业力量与群众的爱心更好地参与到社会救济中,才应是讨论的关键。

 

作者:孙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