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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破局在望
来源:京华时报时间:2014-04-29 18:35:18将文字分享至:
“完善公益信托制度,大力发展公益信托,推动信托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这是近日银监会下发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简称“99号文”)中载明的信托行业发展六大转型方向之一。
这份文件被誉为监管层迄今为止对信托公司出台的一套最全面和最严格的风险监管文件。将公益信托正式定位于信托行业转型方向,应是多年以来信托行业的罕见之举,标志着信托行业中公益信托业务开拓的号角已经吹响。
我国公益信托与其他的公益组织法律形式相比,具有一系列的制度优势:一是设立和运营成本较低。公益信托无需设立法人主体,亦无须设置专门的工作场所和人员。二是灵活性强,能实现委托人个性化需求。公益信托设立方式多样化,自然人、法人皆可担任受托人,通过对受益人和信托利益的合理规划能够充分、灵活地实现委托人的意愿。三是安全稳定。由于信托在法律上有着连续性设计,公益信托设立以后不因各种情况,比如受托人、委托人的消亡而终止,从而能够确保稳定地实现公益目的。公益信托的发展,可给公益事业提供一条新的模式和路径,更好地满足捐赠人的多种需求。
对于信托行业来说,公益信托发展的意义也不可小觑。过去,我国信托行业利用其牌照优势,在金融市场上更多地充当一种融资通道,偏离信托财产管理服务的原本轨道。随着泛资管时代的到来,信托业的牌照优势逐渐削弱,回归信托本业,加强其主动管理功能是大势所趋,也是监管层调控的重点。公益作为信托与生俱来的功能,决定了公益信托在信托转型中将扮演重要角色。
无论是来自公益界还是金融界,发展公益信托的信号已然明确。但要实现公益信托的落地和大规模推广,一些制度障碍亟待破除。
为了尽快落实公益信托制度,首要的是尽快明确“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将民政部门确定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公益信托进行统一管理,可以避免分散管理(即由各个事业管理机关,如教育部、文化部等等)的一些弊端,而且也便于多个具有公益目的的复杂公益信托的设立。另外,信托监察人的资格和具体权利义务也应当尽快明确。
除此之外,应将公益信托纳入公益捐赠税收体系的一种做法是将公益信托认定为公益组织,并且由税务机关确定其税收优惠资格。
公益信托本质上也是一种公益组织形式,但与现有的公益组织相比,公益信托未能享有类似的税收优惠,包括委托人的税前抵扣和信托收益的免税等等,甚至由于信托三重关系的特征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这些都直接消解了公益信托的优势,抑制了公益信托这一公益形式在实践中的应用。
可以期待的是,深圳和青岛依据金融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优势,可以率先就公益信托进行试点,破除在实施细则和税收优惠上的种种障碍,为将来中央层面制度完善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