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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热议:修法、治污和地下水成焦点
来源:一财网时间:2014-04-08 23:55:08将文字分享至:
全国“两会”召开之际,有专家预期,在未来的10年里,“环境保护”将摆脱几十年来的边缘角色,跃升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的焦点议题。
眼下,民间最关心环境问题有哪些?环保领域的代表和委员们又怎么说?3月4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拿到了多份建议和提案显示,代表和委员们涉猎领域广泛,对于环保法修正案、水环境保护、重点污染源信息公开、发展循环农业、优化城乡土地资源利用、加强重金属污染土地治理、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以及野生动物保护等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万捷委员:放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2013年,备受社会关注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经过了三次审议,有关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条款成为业界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从一稿中只授权给中华环保联合会,到三稿放宽至全国性环保组织,有了本质上的进步。
但事实上,我国各地的司法实践已远远走在了前面,近年来多家民间环保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过几十起环境公益诉讼,均产生了积极正面的影响。
国际经验也证明,公益诉讼的发展有利于借助各方力量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全国政协委员、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阿拉善SEE公益机构副会长万捷认为,目前修正案提出的规定已滞后于现实法律实践,放宽环境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在未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社会各界积极力量,共同推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今年的全国政协会上,万捷提交了《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提案》。
他认为,作为一部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在立法时需同时考虑操作性、风险控制和前瞻性,将诉讼主体资格赋予长期从事专业领域工作的环保公益组织(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既能够有效避免滥诉,又能够利用民间资源和力量补充政府监督力量的不足,在合理范围内鼓励司法实践,为更为长远的立法、司法积累经验。
万捷建议在下一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适当放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取消过于模糊不清的限定和描述,将主体资格进行较为明确的界定,以此有效的指导司法操作,既提升法律部门的工作效率,更能够通过立法真正推动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
万捷建议将相应条款修改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合法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的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三学社:筹措地下水污染防治资金
在以九三学社中央名义提交给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的提案中,九三学社呼吁加大地下水保护与污染防治力度。
九三学社在调研中发现,目前我国地下水保护与污染防治存在三大问题:
地下水重开采轻管理,保护相对滞后。目前,全国地下水供水量接近总供水量的20%,北方地区约占35%。北方地区65%的生活用水、50%的工业用水和33%的农业灌溉用水来源地下水。全国657个城市中,有400多个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
在开发总量迅速增长的同时,污染状况形势也日益严峻。《2012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198个城市4929个地下水监测点位中,水质呈较差级的监测点1999个,占40.5%;水质呈极差级的监测点826个,占16.8%。主要超标指标为铁、锰、氟化物、“三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和氨氮)、总硬度等,个别监测点存在重金属超标现象。
地下水监管事涉及国土资源、环保和水利等部门。各个部门职能多有交叉,界限较为模糊。九三学社在调研中发现,作为地下水勘查、开发和监管依据的《地下水质量标准》已颁布实施20多年,仅有六六六和滴滴涕两个有机农药指标,难以反映地下水有机污染现状。
九三学社建议尽快修订《水污染防治法》或制订《地下水污染防治条例》,编制地下水环境评估、环境调查和污染修复的技术指南,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理顺地下水环境监管职责。加快建立以环保部门为主导的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明确环保、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执法权限与监管职能,建立跨部门的地下水污染防治联动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份提案中,九三学社提出了制定地下水生态开发模式的想法。建议开展水资源优化配置与联合调度,以地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为主,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调整地下水资源费标准,明确各区域可利用地下水量、地下水位控制指标。
九三学社还建议筹措地下水污染防治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下水源保护、生活垃圾填埋和危险物集中处理等公益性项目,责令相关企业积极筹集治理资金,尤其要着力解决地下水污染历史遗留问题。
民革中央:汽车产业宏观管理应集权
今年,民革中央给全国政协会议提交了一篇题为《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减少大气污染》的提案。该提案认为,当前,我国机动车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由于机动车大多行驶在人口密集区域,尾气排放直接威胁群众健康。汽车尾气污染的监督管理体系和经济技术政策落后于社会的发展是导致汽车尾气污染的根本原因。
民革中央的调研发现,目前,我国汽车产业管理涉及10多个职能部门,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环保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商总局、海关、质监等,各部门按照与各自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开展工作,政出多门,执法部门无所适从。
“法规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尾气排放污染监管措施。”该提案称,对于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管理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虽有规定,但操作性不强。如第五十三条虽然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没收销毁”,但并未规定由哪个部门执法哪个部门处罚。
该提案称,我国成品油质量监管薄弱,生产环节由质监部门负责,准入由商务部门负责,而流通环节则由工商部门负责,而且监管成本很高。各地油品质量升级进度不一,国内市场第三、四、五阶段标准的油品并存,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同渠道销售。对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也缺乏监管。目前我国采用企业送检制度,一些企业为了通过检测,送检样品精心细作。一旦检测通过,批量生产的车型与送检车型不一致。
民革中央建议将中国汽车产业发展的宏观管理权集中到一个或两个部委。欧洲是一部制(交通),美国两部制(运输及环保,运输负责安全、节能、防盗)。同时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尽快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定位,为机动车污染防治、黄标车淘汰等提供法律依据。制定严格合理的在用车检查和维护制度。
记者注意到,该提案还特别建议“建立相对科学公平的对公民限用不限购、对生产企业标准限低不限高的机制,使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该提案还建议针对机动车使用量而不是拥有量,出台公平而有效的减少行驶车辆办法和政策。
杨兴平委员:野保法提“合理利用”不合适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政协副主席、致公党四川省委主委杨兴平今年提交了《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建议》。他说,当前野生动物物种面临的最主要威胁是非法捕猎(贸易)和栖息地丧失。野生动物偷猎现象十分严重,在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中使用套子、毒药、破坏性渔具、爆炸等等手段捕猎和采集各种各样受到保护和未受到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现象十分普遍。
杨兴平在调研中发现,在一些地区,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十分普遍,不仅严重威胁着我国本土的野生动物,同时也威胁到周边国家的物种,在国际上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另外一种严重威胁是因城市化、农业开垦、林业种植、矿产开发、过度开发旅游、道路和大坝建设等导致栖息地的丧失和分割。
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工作已纳入到2014年全国人大立法工作计划,调研和修订工作正在开展之中。
杨兴平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目前的立法目标是“为保护、拯救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立法目标中将“合理利用”包括在法律目标之中,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利用”是普通人和单位都会去追求的目标,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责任是限制那些对野生动物造成破坏的利用行为。
“将野生动物定位为‘资源’,侧重于其实物利用价值,完全忽略了野生动物为人类提供的其他生态服务功能,实质上否认了野生动物的健康种群的存在是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条件。”杨兴平说。
杨兴平建议,应明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应当是为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而不是鼓励合理利用野生动物。他建议,自然保护地内全面禁猎,禁止任何野生动物的商业性狩猎;自然保护地外禁止任何陆生脊椎野生动物的商业性狩猎,禁止任何受保护鱼类和受保护无脊椎动物的商业性利用。运动狩猎应在科学监测相应物种种群不会对其野生种群造成危害的前提下开展,收入公开,并全部用于支持该物种的保护,其他人和集团不能从中谋取利益,同时加大非法狩猎和利用野生动物的处罚力度。
眼下,民间最关心环境问题有哪些?环保领域的代表和委员们又怎么说?3月4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拿到了多份建议和提案显示,代表和委员们涉猎领域广泛,对于环保法修正案、水环境保护、重点污染源信息公开、发展循环农业、优化城乡土地资源利用、加强重金属污染土地治理、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以及野生动物保护等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万捷委员:放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2013年,备受社会关注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经过了三次审议,有关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条款成为业界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从一稿中只授权给中华环保联合会,到三稿放宽至全国性环保组织,有了本质上的进步。
但事实上,我国各地的司法实践已远远走在了前面,近年来多家民间环保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过几十起环境公益诉讼,均产生了积极正面的影响。
国际经验也证明,公益诉讼的发展有利于借助各方力量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全国政协委员、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阿拉善SEE公益机构副会长万捷认为,目前修正案提出的规定已滞后于现实法律实践,放宽环境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在未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社会各界积极力量,共同推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今年的全国政协会上,万捷提交了《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提案》。
他认为,作为一部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在立法时需同时考虑操作性、风险控制和前瞻性,将诉讼主体资格赋予长期从事专业领域工作的环保公益组织(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既能够有效避免滥诉,又能够利用民间资源和力量补充政府监督力量的不足,在合理范围内鼓励司法实践,为更为长远的立法、司法积累经验。
万捷建议在下一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适当放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取消过于模糊不清的限定和描述,将主体资格进行较为明确的界定,以此有效的指导司法操作,既提升法律部门的工作效率,更能够通过立法真正推动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
万捷建议将相应条款修改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合法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的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三学社:筹措地下水污染防治资金
在以九三学社中央名义提交给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的提案中,九三学社呼吁加大地下水保护与污染防治力度。
九三学社在调研中发现,目前我国地下水保护与污染防治存在三大问题:
地下水重开采轻管理,保护相对滞后。目前,全国地下水供水量接近总供水量的20%,北方地区约占35%。北方地区65%的生活用水、50%的工业用水和33%的农业灌溉用水来源地下水。全国657个城市中,有400多个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
在开发总量迅速增长的同时,污染状况形势也日益严峻。《2012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198个城市4929个地下水监测点位中,水质呈较差级的监测点1999个,占40.5%;水质呈极差级的监测点826个,占16.8%。主要超标指标为铁、锰、氟化物、“三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和氨氮)、总硬度等,个别监测点存在重金属超标现象。
地下水监管事涉及国土资源、环保和水利等部门。各个部门职能多有交叉,界限较为模糊。九三学社在调研中发现,作为地下水勘查、开发和监管依据的《地下水质量标准》已颁布实施20多年,仅有六六六和滴滴涕两个有机农药指标,难以反映地下水有机污染现状。
九三学社建议尽快修订《水污染防治法》或制订《地下水污染防治条例》,编制地下水环境评估、环境调查和污染修复的技术指南,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理顺地下水环境监管职责。加快建立以环保部门为主导的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明确环保、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执法权限与监管职能,建立跨部门的地下水污染防治联动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份提案中,九三学社提出了制定地下水生态开发模式的想法。建议开展水资源优化配置与联合调度,以地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为主,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调整地下水资源费标准,明确各区域可利用地下水量、地下水位控制指标。
九三学社还建议筹措地下水污染防治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下水源保护、生活垃圾填埋和危险物集中处理等公益性项目,责令相关企业积极筹集治理资金,尤其要着力解决地下水污染历史遗留问题。
民革中央:汽车产业宏观管理应集权
今年,民革中央给全国政协会议提交了一篇题为《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减少大气污染》的提案。该提案认为,当前,我国机动车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由于机动车大多行驶在人口密集区域,尾气排放直接威胁群众健康。汽车尾气污染的监督管理体系和经济技术政策落后于社会的发展是导致汽车尾气污染的根本原因。
民革中央的调研发现,目前,我国汽车产业管理涉及10多个职能部门,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环保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商总局、海关、质监等,各部门按照与各自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开展工作,政出多门,执法部门无所适从。
“法规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尾气排放污染监管措施。”该提案称,对于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管理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虽有规定,但操作性不强。如第五十三条虽然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没收销毁”,但并未规定由哪个部门执法哪个部门处罚。
该提案称,我国成品油质量监管薄弱,生产环节由质监部门负责,准入由商务部门负责,而流通环节则由工商部门负责,而且监管成本很高。各地油品质量升级进度不一,国内市场第三、四、五阶段标准的油品并存,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同渠道销售。对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也缺乏监管。目前我国采用企业送检制度,一些企业为了通过检测,送检样品精心细作。一旦检测通过,批量生产的车型与送检车型不一致。
民革中央建议将中国汽车产业发展的宏观管理权集中到一个或两个部委。欧洲是一部制(交通),美国两部制(运输及环保,运输负责安全、节能、防盗)。同时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尽快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定位,为机动车污染防治、黄标车淘汰等提供法律依据。制定严格合理的在用车检查和维护制度。
记者注意到,该提案还特别建议“建立相对科学公平的对公民限用不限购、对生产企业标准限低不限高的机制,使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该提案还建议针对机动车使用量而不是拥有量,出台公平而有效的减少行驶车辆办法和政策。
杨兴平委员:野保法提“合理利用”不合适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政协副主席、致公党四川省委主委杨兴平今年提交了《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建议》。他说,当前野生动物物种面临的最主要威胁是非法捕猎(贸易)和栖息地丧失。野生动物偷猎现象十分严重,在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中使用套子、毒药、破坏性渔具、爆炸等等手段捕猎和采集各种各样受到保护和未受到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现象十分普遍。
杨兴平在调研中发现,在一些地区,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十分普遍,不仅严重威胁着我国本土的野生动物,同时也威胁到周边国家的物种,在国际上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另外一种严重威胁是因城市化、农业开垦、林业种植、矿产开发、过度开发旅游、道路和大坝建设等导致栖息地的丧失和分割。
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工作已纳入到2014年全国人大立法工作计划,调研和修订工作正在开展之中。
杨兴平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目前的立法目标是“为保护、拯救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立法目标中将“合理利用”包括在法律目标之中,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利用”是普通人和单位都会去追求的目标,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责任是限制那些对野生动物造成破坏的利用行为。
“将野生动物定位为‘资源’,侧重于其实物利用价值,完全忽略了野生动物为人类提供的其他生态服务功能,实质上否认了野生动物的健康种群的存在是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条件。”杨兴平说。
杨兴平建议,应明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应当是为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而不是鼓励合理利用野生动物。他建议,自然保护地内全面禁猎,禁止任何野生动物的商业性狩猎;自然保护地外禁止任何陆生脊椎野生动物的商业性狩猎,禁止任何受保护鱼类和受保护无脊椎动物的商业性利用。运动狩猎应在科学监测相应物种种群不会对其野生种群造成危害的前提下开展,收入公开,并全部用于支持该物种的保护,其他人和集团不能从中谋取利益,同时加大非法狩猎和利用野生动物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