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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首例环境公益诉讼立案 涉非法采矿毁林

来源:一财网时间:2015-01-04 08:00:00将文字分享至:

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落定。1月4日下午,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透露,1月1日,新环保法生效当天,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收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该案成为我国新环保法实施后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依据新环保法立案的第一例生态破坏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诉讼目的是让生态恢复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介绍,2008年7月底,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李名槊等人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及办理采矿权手续的情况下,在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开采石料,并将剥土和废石倾倒至山下,直至2010年初停止开采,造成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数次责令停止采矿的情况下,2011年6月份,谢知锦等人还雇佣挖掘机到该矿山边坡处开路并扩大矿山塘口面积,造成植被严重毁坏。


2014年7月28日,延平区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延刑初字第117号]认定谢知锦等人非法占用林地,造成19.44亩林地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三人共同故意非法占用林地,是共同犯罪。法院分别对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四个月和一年二个月,并各处以罚金5万元。


之后,谢知锦等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13日,南平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2014)南刑终字第135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谢知锦已服刑。但我们最终的目的是让山上的植被得以恢复。”刘湘对记者说,为此,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共同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谢知锦等人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包括清除矿山采石处现存设备及弃石,原地恢复其破坏的林地植被。


新环保法首次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单独成章,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然之友法律项目负责人葛枫对记者表示,此案对于今后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


本报记者从4日下午召开的新环保法首例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目前环境公益诉讼成功案例并不多,困难集中在专业人员支持、污染监测、污染损害认定以及诉讼资金缺乏等方面。


葛枫介绍,在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的支持下上,自然之友已发起成立了“环境公益诉讼行动网络”和“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和支持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高环保组织的诉讼能力。


该基金采取滚动支持模式,即该基金资助的个案获得胜诉并被判获得相应的办案成本补偿的,基金支持的办案成本部分应回流至该项基金,用于滚动支持下一个公益诉讼个案。


“现该基金面向全国征集环境公益诉讼个案支持项目,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就是这一基金支持的第一案。”葛枫说。


有助于破解猫鼠一家等现象

“为什么要推进公益诉讼,就是为了弥补政府执法能力的不足。”环境保护部法规处副处长李静云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通过公益诉讼这一方式,可以发挥威慑潜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作用。


她举例说,环保部门此前的一项调查发现,河北省60%的钢铁企业存在环保问题,70%不达标,违法排放、超标排放的例子屡见不鲜。山东省环保厅此前公布的监测结果显示,稳定排放的企业还不到总数的四分之一。“如果都遵纪守法的话,至少可以减少70%的污染物排放。”李静云说。


“环境污染难以发现、地方保护、猫鼠一家的现象,都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破解。”李静云说。


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副主任兼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在发布会上认为,新环保法生效后,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诸多机遇和挑战。马勇介绍,公益诉讼的合法性问题已经解决,在操作层面也有相应制度的支持。


但环境公益诉讼也面临着可复制性、可持续性以及诉讼本身的风险问题。马勇介绍,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没有一起环境公益诉讼被法院受理。许多公益诉讼案件,在不同的地方或法院会出现完全不同的情况。“泰州的案例,可能在其它地方就不一定受理,也不可能判赔1.6亿元。”马勇说。


去年,江苏省泰州市6家化工企业直接将废酸偷排入河,导致水体严重污染。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判决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这是迄今为止全国环保公益诉讼中赔付额最高的案件。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制度,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背后体现的是一种公共精神,也是公民性本身的一种培育。”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教授贾西津在此间表示,尽管具有主体资格的环保组织(全国约300家)才能进行公益诉讼,但参与公益诉讼不应仅限于这些组织。


贾西津认为,未来在公益诉讼中可以出现多重的联合。除了NGO的联合,也可以出现资源的联合,如基金、专业力量、传媒、互联网的联合等。
“公益诉讼可以出现败诉,但更应该看到,环保组织在参与公益诉讼过程中所推动的制度改进,这是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的。”贾西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