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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

来源:中国慈善联合会时间:2017-02-28 15:50:06将文字分享至:

2月14日,中国慈善联合会在北京发布了《2016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简要回顾了2016年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概况,梳理和分析了我国慈善信托的实践模式和特征,指出了发展慈善信托亟需解决的各类问题,并对其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

 

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范围内共有18家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成功备案了22单慈善信托产品,初始规模达0.85亿元。从合同金额来看,千万元以上的占23%,百万级别的占41%,百万元以下的占36%,不同档次的资金规模反映出慈善信托灵活、高效的特点,可满足不同委托人的慈善需求。从领域来看,涉及教育、扶贫、儿童、扶老、环保等多个公益慈善领域,其中,科教文卫领域最受关注;从备案地域来看,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均有设立慈善信托,其中,东部完成的备案最多,达14单,这说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有着更丰富的慈善资源。

 

目前,我国已开展的慈善信托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一是慈善组织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二是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为项目执行人或公益顾问;三是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双受托人;四是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独立开展慈善活动。在已备案的22单慈善信托中,受托人既有信托公司也有慈善组织,但仍以信托公司为主,这缘于信托公司在受托管理、信托运营等方面累积了丰富经验。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之间的合作日益加强,双方已展开密切合作。慈善组织擅长资金募集和项目实施,能与信托公司之间实现优势互补。

 

报告指出,针对慈善信托制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迫在眉睫,并要着重解决慈善信托委托人的纳税抵扣问题,明确以股权或其他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商品货物等财产设立的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建立非货币财产的信托登记制度、制定慈善信托受托人尽职标准,也是我国慈善信托在当前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报告认为,未来随着慈善信托政策的不断完善,开展慈善信托业务的机构将显著增加,慈善信托的规模和数量将稳步增长,财产来源也将趋于多样化。

 

报告由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编制,该委员会于2016年成立,是我国首个慈善信托的行业联合体,旨在推动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建立有效的慈善信托运营机制,指导社会力量更好地利用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

 

2016年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3月16日,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慈善法》全面系统地确立了国家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现代规范,依据我国实际并借鉴国际经验,《慈善法》对各级政府的管理行为,社会组织的运行管理,以及每位公民的慈善方式都进行了规范。《慈善法》的出台将为规范慈善活动有序运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根本的法治保障。

 

“慈善信托”是《慈善法》的一大亮点。《慈善法》明确了慈善信托的重要地位,并在第五章以“慈善信托”列为专章加以规范。慈善信托是我国慈善事业的新型方式和重要载体,具有安全、灵活、透明、高效、持久的优势。《慈善法》明确了慈善信托受托人可以是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采用备案制,主管机关为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人……这些具体的规定,提高了慈善信托的可操作性,为慈善信托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全国慈善信托试点热情高涨,全国已有12个省区市开展慈善信托备案工作,共成功备案慈善信托22单,初始资金达0.85亿元,合同规模约30.85亿元,为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慈善信托委员会是我国首个慈善信托的行业联合体,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是我们的重要使命。通过本报告,我们回顾了2016年慈善事业发展环境,梳理了我国慈善信托的实践和发展特点,提出发展慈善信托亟需解决的问题,并对2017年我国慈善信托发展进行展望,以期进一步宣传慈善信托这一新型慈善方式,深化慈善信托试点工作,促进我国慈善信托的应用与普及,并为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提供畅通途径。